(2023年11月修订)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二、根据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制订学校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相关规定,对校属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负责对学校及下属单位预算管理和决算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资金管理与效益情况、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投资和经营管理与绩效情况、科研项目管理与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学校相关部门委托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其他专项审计工作。
五、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建设工程管理进行全面审计。
六、负责对学校及所属单位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情况、制定和落实发展规划及重大决策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评价。
七、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跟踪、监督检查,推进审计整改落实和审计结果运用。
八、根据“三重一大”规定,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日常各类经济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九、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强化管理服务育人功能。
十、负责学校审计信息化建设,做好审计队伍建设和审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对审计中介机构的遴选与监管工作。
十一、服务学校教书育人大局,做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职能监督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十二、完成学校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积极配合校内其他单位(部门)完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