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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人:杨炯  发布时间:2016-08-24

教发〔20177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扩大中央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权限,简化中央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我部对原《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教育部

2017411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直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直属高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及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审批备案建设项目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五条  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报审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报批报备建设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项目。

第六条  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七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九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十条  直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一条  直属高校校园规划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并上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三条  直属高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可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直属高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直属高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教育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直属高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教育部初审后,按要求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报教育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对已列入五年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八条  直属高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可报请教育部审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城乡规划、用地、环评等批复文件,以及节能评估材料;

(六)资金筹措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新开工建设项目,项目高校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教育部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经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建设项目,其评估时间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此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限。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

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

第二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直属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

第二十五条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学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报教育部申请调整。

 

第四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直属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先向教育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申请项目备案时,直属高校需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五)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直属高校申请备案项目应当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应当在正式受理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高校说明理由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  直属高校凭备案意见,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办理计划、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审查、招标等建设手续。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备案意见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

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备案:

(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总投资超出备案金额20%的。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直属高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正常教学科研急需的建设项目,保障必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三十四条  建议计划由直属高校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预期情况编制,按时报教育部。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编制: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二)建设资金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三)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或已备案,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或备案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第三十五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部确认的当年预算编制年初计划,按时报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和教育部工作要求编制调整计划,按时报教育部。

第三十七条  直属高校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三十八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直属高校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四十一条  直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

第四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完善项目变更内控制度。

第四十三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七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在防范财务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学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应依法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审批或备案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报表,均应报教育部批复。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财务决算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五十一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直属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切实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十四条  直属高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五十五条  教育部利用直属高校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对基建项目实施监管,直属高校应当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和数据。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教育部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直属高校,由教育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减或暂停资金拨付,不予批准或备案新的建设项目;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追究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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