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审〔2009〕98号
第一条 财务预算执行与财务决算审计,是提高财务预算管理水平和财务决算编制质量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长安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执行与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依法对经批准的财务收支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构对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学校教育事业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促进学校财会部门和其他单位加强教育事业经费管理,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第四条 财务预算执行与财务决算审计是提高学校教育经费使用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手段。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学校财务预算执行与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学校财务预算执行与财务决算审计的基本要求是:
(一)通过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促进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通过对财务决算的审计,增强学校财务预算的计划性和严肃性,提高财务决算编制的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 学校财务预算执行与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是:
(一)财务预算执行审计。财务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是学校财务预算管理、收入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和调整是否科学、合理、合规;
2.财务收支预算的编报及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3.财会部门是否按照批准的财务收支预算、预算管理级次和实际用款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事业经费,有无拖欠、截留和挤占挪用等问题;
4.收入预算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5.支出预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6.对预算收入、预算支出执行结果和差异原因等进行确认和评价。
(二)财务决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的重点是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反映的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计划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项收支项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年终清理结算是否真实、客观、合法;
2.财务决算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是否全面、完整、正确;
3.财务决算报告是否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对各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的确认和评价。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将财务预算执行与财务决算审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学校财务预算执行与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一)审计部门应当在事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
(二)财会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财务收支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抄送审计部门;
(三)财会部门应当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的同时,将财务决算报告抄送审计部门;
(四)审计部门应当从接到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次日起,开展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五)审计部门应当从收到教育部对学校财务决算报告批复的批文次日起,开展财务决算审计。
(六)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将对财务预算执行与财务决算审计的结果及时公布。
第七条 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与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财会部门要及时纠正,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对重大违规事项,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应对财务预算执行与财务决算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