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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人:杨炯  发布时间:2020-04-22

长大审〔2016〕27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校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校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履行,推动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必须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党组织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审计处、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其他相关部门列席。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审议、研究和制订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领导和部署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向联席会议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方案,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等。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  审计对象

第九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指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校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校办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具体包括:

(一)校属各党群行政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附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校办企业、学校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虽不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校属各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履行部门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单位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的研究决策情况;

(五)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六)单位重大管理制度的审议、督查情况;

(七)内设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事项的决策情况;

(八)对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履行部门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八)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内设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或企业主管单位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委托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实施方案,成立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了解基本情况,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三)审计期内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被审计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相关资料;

(五)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业务档案等资料;

(六)接受校内外监督管理部门考核、检查的结果;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发生特殊情况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情形,经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中止或终止审计项目。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部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完善,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报请有关校领导审定,经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或提交到联席会议,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七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重点关注单位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和效益,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干部考核评价以及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学校有关制度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国家有关部委、学校有关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校有关制度和文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三定”规定,学校年度预算、决算,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等;

(六)单位内部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资金计划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单位接受检查、审计的结果;

(八)其他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资金或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资金或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资金或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资金或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单位和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有关问题,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学校有关部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应当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工作制度和部门职责,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依纪依法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规行为等。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实施整改:

(一)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需要整改的问题;

(二)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根据审计建议,积极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安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长大审〔200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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